(一)享受主體
特殊教育校辦企業。
(二)優惠內容
1.對安置殘疾人的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實行由稅務機關按納稅人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
2.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月可退還的增值稅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所在區縣(含縣級市)適用的經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準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4倍確定,
3.在計算殘疾人人數時可將在企業上崗工作的特殊教育學校的全日制在校學生計算在內,在計算企業在職職工人數時也要將上述學生計算在內。
(三)享受條件
殘疾人,是指法定勞動年齡內,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勞動條件和勞動意愿的精神殘疾人。
1.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是指特殊教育學校主要為在校學生提供實習場所、并由學校出資自辦、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企業。
2.納稅人月安置的殘疾人占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殘疾人人數不少于 10 人(含10 人)。
3.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為稅務機關評定的C級或D級的,不得享受此項稅收優惠政策。
4.如果既適用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又適用重點群體、退役士兵、隨軍家屬、軍轉干部等支持就業的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可自行進擇適用的優惠政策,但不能累加執行。一經選定36個月內不得變更。
5.此項稅收優惠政策僅適用于生產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提供營改增現代服務和生活服務稅目(不含文化體育服務和娛樂服務)范圍的服務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稅收入比例達到 50%的納稅人,但不適用于上述納稅人直接銷售外購貨物(包括商品批發和零售)以及銷售委托加工的貨物取得的收入。
(四)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52號)第三條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33號,2018年第31號修改)
來源:《殘疾人就業創業稅費優惠政策職引》(朔州市殘疾人聯合會 國家稅務總局朔州市稅務局——2024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