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市政府新聞辦舉行新聞發布會,介紹了《朔州市礦山安全監管專員制度實施細則》相關情況。
市應急管理局黨委副書記、二級巡視員、市防震減災中心主任李檳介紹說,今年6月1日,省政府辦公廳重新修訂了《山西省礦山安全監管專員制度》。公布之后,省安委辦發文要求各市、縣結合工作實際,研究制定本地區具體實施細則。我市起草形成了《朔州市礦山安全監管專員制度實施細則(草案)》。經過廣泛的征求各方意見,并通過了司法審核,于11月5日經市政府第36次常務會研究獲得通過。
《朔州市礦山安全監管專員制度實施細則》在《山西省礦山安全監管專員制度》的基礎上,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共細化完善了12條,全文共49條。重點在加強組織領導、調整人員選派、細化工作職責、強化考核獎勵、堅決壓實責任、完善保障措施、突出常建長效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將充分保障礦山安全監管專員發揮“前哨”作用,提升監管效能,全力建成精干高效的安全監管專員隊伍,以高質效監管,為全市礦山企業高水平安全、高質量發展保駕護航。
在記者提問環節,市應急管理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根據《細則》,我市境內正常生產建設的煤礦企業按不低于兩人一礦的標準配備安全監管專員,年采剝量50萬噸以上的非煤礦山企業按不低于兩人兩礦的標準配備。監管專員一般采用遠程監管和現場檢查的方式對礦山企業實施常態化監管。遠程監管每周不少于3次?,F場檢查原則上每月應對巡回檢查煤礦生產作業場所、系統至少全覆蓋檢查一次。必要時,安全監管專員可采取“四不兩直”或夜間突查的方式,開展現場監督檢查。(劉希軍?馮彩霞?高文武)